为进一步改进委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办公室负责落实,各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督查事项。
(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负责办理的具体督查事项负总责。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1.中央纪委全会、省纪委全会和市纪委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省纪委、市委以及委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市纪委市监委召开的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4.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四)工作程序
1.登记。凡属督查范围的事项,由办公室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交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审批,重要的经书记审批,列入督办事项。
2.交办。凡列入督查的事项,均由办公室以督办件发承办部门或单位。
3.承办。承办部门或单位接到督办件后,落实责任人员,研究办理措施,按要求限时办结。
4.报告。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5.催办。督查人员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督查事项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对无故久拖不决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6.审核。办公室应按照交办要求对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办结情况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补充报告或退回重办。符合要求的,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委局有关领导报告。
7.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办公室要将督查工作全过程的资料立卷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移交机关档案室保管。
(五)工作时效
督办件和专项督办件、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无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请示交办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对情况复杂、确有困难不能按要求时限办结的,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向办公室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告办理措施及办结时限,并按阶段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六)方式方法
1.电话督办。对一般性的督办事项或常规性工作任务,采取给承办部门和单位打电话、询问等办法,掌握办理进度或督促按时办结。
2.发函督办。对重要的或超期未办结的督办事项,采取给承办部门和单位发《领导批示办理通知》《督办通知》《催办函》等办法,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
3.现场督办。对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以及情况复杂、久拖不决事项,在发函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现场督促办理;也可以采取暗访等方式,了解掌握办理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