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县共组织开展暗访16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人员26人,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4件,党纪政纪处分45人。”
“我本人多次在会上强调并专门下发通知,不允许任何人打我的旗号揽工程、办事情。”
“单位食堂公款吃喝等隐性作风问题出现苗头,特别是少数干部‘为官不为’的问题浮出水面。”
……
2月3日下午,市纪委三届五次全会上,靖安县、樟树市等5个县市区委书记、明月山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以及公路局、环保局等4个市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次登台亮相、述责述廉。
述责述廉规定时间,要求对象用具体事例和数据说话,晒出“干货”。重点报告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本人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等。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中牵头或协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为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我市出台《中共宜春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机制,破解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责任层层递减问题。
我市明确要求述责述廉的主体为政府组成部门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下级党委正职,突出加强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述责述廉每年进行一次,述责述廉对象不仅要在纪委全会召开前10天内向纪委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还要在纪委全会上现场进行口头述责述廉。原则上,述责述廉对象在任期内,在上级纪委全会上述责述廉不少于1次。大会述责述廉后,由纪委委员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现场测评,测评结果现场统计、现场公布。
我市进一步强化“双述”的结果运用,确保述责述廉取得实效。述评述廉测评结果和评议意见除在现场向述责述廉对象本人反馈的同时,还向本级常委会和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测评的结果将作为述责述廉对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述责述廉工作的权威性。同时,将发现问题与整改严查相结合。对评议满意率较低的,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启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对评议中收集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求述责述廉对象及所在单位限期整改,纪委对落实情况及时开展回访。(宜纪宣)